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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或触及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 2014-06-12 14:25:17

      中国央行昨日发布的2013年年报评价中国互联网金融时提到,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

      年报称,截至去年年底,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方面,阿里金融旗下3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整体不良贷款率约为1.12%。

      在年报总结的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特别提到P2P借贷平台,称“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的主要表现为,现有法律难以明确界定P2P金融业务的属性并有效规范。

      年报提到另一大互联网金融风险: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称“尤其是P2P借贷平台会产生大量资金沉淀,容易发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

      年报透露,中国央行正在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去年,央行重申了P2P平台经营范围底线,即不可以办资金池,也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今年4月出台的互联网金融草案中,《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上述草案规定对依靠第三方支付作为通道的P2P平台来说是重大打击,限制额度将掐断投资者投资。

      P2P观察者、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此前表示:"第三方支付通道起到一个帮助资金走向阳光化的过程,但是一旦这个通道变得如此严格,会逼着投资人的资金走线下转帐方式,直接进入到平台的负责人或者借款人,行业会变得更加灰色"。

      近日P2P借贷平台又上演“跑路”事件:今年4月成交量突破4亿元的深圳科讯网不但网站打不开,客服电话也根本打不进去,所有联系方式都断了,根本就找不到人。

       相关投资者透露,科迅网关闭此前毫无征兆,据投资者自行统计,截至昨晚,已确认投资者超过430人,涉及资金超过2700万元。

      同此前“跑路”的P2P平台不同 ,科迅网又有新招,不但行事高调,在多家财经网站刊文对自身进行宣传,还声称与多家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合作。

      上述投资者称,科讯网今年3月的网站宣传片声称,科迅投资隶属于荷兰ING国际金融集团。但工商资料显示,科迅投资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 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勤锋,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贸易信息咨询、广告、电子商务等十余项,并无任何与荷兰ING相关内容。

      与此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早露端倪,今年3月就有人在网上发帖称,科迅网网站上公布的团队人员照片,全是从其他网站嫁接过来的,对此涉嫌诈骗的质疑,该平台一直未予正面回应,王勤锋称这是同行造谣诽谤,“在鸡蛋里面挑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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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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