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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预披露今日迎大限

发布时间: 2014-06-30 09:02:03

87家未预披露企业今迎大限

今天是存量IPO排队企业披露或更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最后一天,截至目前,还有87家企业尚未完成预披露任务,根据财务资料有效期限的规定,这87家企业必须在今天下班前向证监会递交预披露材料,否则将会被终止审查,不再排队。

这意味着尚未预披露的企业进入到了最后的申报冲刺期,其中不乏一些名企,如保利文化、中原证券、徽商银行、秦皇岛港等。截至6月26日,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共706家,已预披露企业619家。

“周末连着两天,我们都在准备申报材料,现在资料已经打印成册,周一证监会一上班我们就去报材料。”一位握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说,新股发行的规则改了,发行人在权衡上市的利弊,其中就发行股数、老股转让等进行了调整,所以耽搁了时间。

能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如此淡然地赶在大限最后一天报材料,源于此前证监会的公开表态,即证监会将根据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后续审核顺序,不会根据预披露的顺序重新排队。“队已经排在那了,预披露先后和企业上市早晚不挂钩,晚点不碍事,只要能报上材料就行。”上述保荐代表人称。

有的企业着急赶在大限前报材料,而有的企业则选择放弃排队首发通道。仅上周就有6家在审企业申请终止审查,其中多家企业是在2012年进入IPO排队名单的。业内人士分析,财务数据不达标、上市排队时间过长或是它们离开交易所融资通道的主要原因。

值 得注意的是,有42家拟上市企业处于中止审查状态。具体分析来看,这42家企业中有22家中止审查的情形为“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 无法正常开展”,剩余20家则是“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上述业内人士指出,短短几天,这20家企业很难顺利 更换中介机构或解释发行疑点,最终被终止审查的概率较大。

据悉,证监会将在7月1日公示调整后的IPO在审企业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情况,届时在审企业数量将最终确定。

此 外,随着存量企业预披露大限时点的临近,许多增量企业也开启了上市之旅。42张新面孔在上周集中亮相,其中,拟在主板上市的16家,拟在中小板上市的6 家,拟在创业板上市的20家。有投行人士指出,申报窗口的打开、终止审查企业的增加,吸引着有上市需求的企业,IPO“堰塞湖”水位短期来看难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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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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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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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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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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