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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医疗服务;生活美容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电子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装卸搬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管理;图书管理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停车场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日用产品修理;日用电器修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销售代理;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光学仪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票据信息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包装服务;家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诊所服务;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母婴用品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帖子 2023-07-13 1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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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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