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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危险废物经营;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盐生产;食盐批发;调味品生产;水泥生产;化妆品生产;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旅游业务;印刷品装订服务;食品销售;住宿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营业性演出;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矿物洗选加工;选矿;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石棉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打字复印;洗烫服务;润滑油销售;新鲜蔬菜批发;鲜肉批发;游览景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9帖子 2023-07-13 1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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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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