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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氢氧化钠;氯[液化的];盐酸;氯苯;二氯苯;氢气;1,2—环氧丙烷;聚醚(中间产品环氧丙烷);丙二醇(中间产品环氧丙烷);1,2—二氯丙烷;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硫酸(稀);氧气(压缩的);氮气(压缩的)生产、加工、销售;三氯乙烯;二氯乙烷;聚氯乙烯(中间产品氯乙烯);副产盐酸;硫酸钠(芒硝);乙炔(溶于介质##的)的生产;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压力容器制造D1、D2级,压力管道安装GB2、GC2级,机械加工、安装、铸钢铸铁、化工防腐蚀工程;在港区内提供货物仓储(仅限锦州分公司经营);吊装,劳务;第一、二类、三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分装、中转、贮运石油化工产品(凭许可证经营);塑料制品加工及组装,塑钢门窗及安装,不干胶印刷,其它印刷品印刷;过氧化二--(2-乙基己基)二碳酸酯;复合热稳定剂;丙酮缩胺基硫脲;焦磷酸二氢二钠;a—纤维素;普通设备清洗(凭许可证经营);技术开发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国家规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发电(自发自用);工业蒸汽、交直流电、工业清水及民用饮用水、采暖热源的供应及经营;电动机变压器等电器设备维修;公路普通货物运输;锅炉检修;厂内铁路专线运输;电器仪表维修;自有资产出租(含房屋、设备等);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盐酸(食品添加剂);消泡剂(聚醚型);聚醚消泡剂(食品添加剂);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货物代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营,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经营)。(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1帖子 2023-07-13 1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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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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