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杠杆的具体运用


税收杠杆的实质就是物质利益诱导。对于税收杠杆的具体运用,其作用于不同物质利益方面及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设置税种。一个国家税种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聚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是要使税收发挥广泛的经济杠杆作用。如果只是单纯地为取得财政收入,就没有必要建立许多税种,如中国在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的时期,由于忽视甚至否定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才片面强调“简化税制”,更有人提出了“税利合一”的取消税收的主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之所以恢复和增设许多税种,就是要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
二是确定税率。税率高低,除了解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问题外,主要是给予不同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利大或利小的条件。税率高,体现国家要限制的意图;税率低,体现着国家要鼓励的意图。除高低不同的税率外,种类不同的税率也体现不同的政策。如累进税率比起比例税率更能体现限制的政策;而全额累进税率比超额累进税率也更能体现限制政策。
三是实行减税、免税或退税,也是税收杠杆的具体运用方法。但是,在新税制中,减税、免税的运用大大减少,从而,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四是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可以照顾那些低收入的纳税者;免征额可以对所有纳税人都给予一定程度的照顾。
当然,每个税种发挥的杠杆作用是不等和不同的。具体地分析和准确地把握它们的不同作用,对于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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