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期货风险控制


玻璃期货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保证金制度:按照玻璃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分别适用不同的保证金标准。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企业客户未申请套保的持仓也视为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大户报告制度:会员或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持仓量的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
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实行风险警示的情形包括:交易异常,持仓异常,资金异常,涉嫌违规、违约,其他客户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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