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控制权的偏斜


根据公司法构建的治理结构,大股东的利益是通过拥有控制权来得到保障的,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鼓励投资、繁荣经济仍然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也是围绕着股东利益来制定的。
中小股东投资的目标无疑也是追求投资的回报,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成为纯粹的投资者,由于其投入的资本少,有较少的动机去参与管理,它可以是机会主义者,享受搭便车的好处,即以较低的管理成本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最极端的作法是用脚投票,一走了之,这正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机制。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中小股东的退出是有难度的,参与管理又不容易,投资者会很慎重,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都是在有一定程度的相互了解后才设立的,包含更多相互信任的成份在内,而合伙制则干脆把大家都绑在一起。共担风险。
事实上,存在控制权,就有可能发生行为的偏斜,因为“以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行为目标”的假设在现实中不是永远都存在的。比如在有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应外商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决策权由外商来控制,但是,如果该外商同时还设有独资企业,那么,它是有动机将盈利好的项目转移给其独资企业的,现实中这种做法也时有发生。
再比如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就是经营管理者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也可能与股东目标不一致。可见,公司中是存在控制权的,我们反对大股东控制,但如果是小股东控制,同样也可能造成危害,主要是由于其权利与责任不匹配,从而更倾向于冒险和行为短期化。由此,形成了控制权的困境,即控制权交给谁都可能产生行为的偏斜。
控制权的偏斜可能会造成哪些不利影响呢?最显然的,就是大股东经常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源从而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这些机会主义行为,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允原则,侵害了其他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因此是不被允许并应加以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