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得税的结构体系


我国从1937年开征所得税,至今已有70多年的时间。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与薪给报酬所得税属于所得税性质,标志着我国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但其后所得税地位不断下降弱化。
198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所得税的重建与加强。1981年又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我国的涉外所得税制;1983年以后先后开征了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1991年以后又先后合并了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形成了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因此,现行我国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的免征通知
财政部:近三年地方政府债利息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2011年9月22日在信托网上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悉,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以实现利民利得财富的分配格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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