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金的性质


社会资金是指国家可调节和控制的、已用于或将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用货币表现的物资财富。而社会资金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消费性与非消费性的双重属性
从本质上说,大多数社会资金是对非经济活动领域的投入,属于非生产性的和纯消费性的。它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的全面发展需要,完善各项社会发展设施建设,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与经济发展资金是有原则区别的。在价值形式上,社会资金表现为社会劳动所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即用于非生产性建设的积累部分和追加的生活性消费部分。它是经过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而最终形成的。从来源上说,它来自经济活动领域。在实物形式上,它表现为社会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开支或投资。然而,由于社会活动存在着与经济活动交叉的部分,因此就交叉部门和领域的资产投入和资产形成而言,社会资金又具有一定生产性特点的可能性。按照三次产业划分理论,社会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是带来附加值的,按照这种口径计算,一部分社会资金又是生产性的和非消费性的。它所产生出来的附加值被计人国民生产总值之中。这样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资金具有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纯消费性与非消费性的二重属性。只承认其中一种性质都不能理解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情况,也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福利性与非福利性的双重属性
这个属性实际上是第一方面属性的外延与派生,是就这部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发挥出来的效益而言的。大多数社会资金属于公益性和福利性的。所谓公益性和福利性,就是说这种资金的使用是无偿的,共享的,普惠的。社会管理主体正是本着这个基本原则支配这部分资金。如果改变社会发展资金的公益性与福利性特征,把社会资金用作经营性用途,用以赚取利润,就使社会资金的基本性质发生了变化,就与经济发展资金没有了区别,因而不利于发挥这部分资金的社会效益。然而,由于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存在着一定的交叉现象,确有一部分资金与资产在用于公益性或福利性活动方面的同时,可以用在经营性活动方面,甚至按照经济原则和办法经营管理这一部分社会资金。这样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资金就具有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福利性与非福利性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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