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金的管理原则
社会资金的管理原则主要分为“剩余原则”和“平均原则”,下文就是对这两种原则的简单介绍和说明。
一、“剩余原则”
即在安排国民收人分配及国家财力分配时,首先保证经济活动部门的资金需要,在安排好了这些资金之后,才将剩余部分分配给社会活动部门。当然,不是所有的社会活动部门都没有资金分配优先权,事实上,像一些特殊的非经济活动部门如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等都优先得到资金的分配。根据这种原则安排社会资金导致的结果是消极的。
二、“平均原则”
即是指在安排社会资金时,平均使用资金,保证每个社会活动部门都能够得到大致相同的、不多也不少的发展资金。产生平均分配社会资金的情况并不是主管部门情愿的事情。一般说来,每个时期社会活动发展都有一定的重点和重心,但是由于各个部门都需要资金支持,都对资金安排部门施加压力,于是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只得大致平均的安排社会资金。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得应当超前发展的社会活动因为资金不足而得不到发展,严重影响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后续发展,使得有限的资金由于平均使用而不能迅速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钱虽花了,而社会活动发展的情况没有多大改观,平均使用社会资金在地区上的一个消极后果是各种社会发展设施设备重复建设,而质量和利用率都比较低。
上文就是对社会资金的管理原则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