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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

  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根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11)违约及索赔;(12)争议的解决办法;(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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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发明,即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既然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以免发生条款不明,无法履行的情况。

  专利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独占权,即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这是专利权中最基础的权利。独占权又分为几项: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除合理使用外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非法行使专利权人的独占权。转让权,即专利权人有权通过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自己的专利权,以取得经济收益;许可权,即专利权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权,以取得经济收益;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项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这是一项人身权利性质的权利;专利产品的进口权,即指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所享有的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被质押的是哪一项或几项权利,当然标记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②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⑧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④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⑤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⑥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1)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2)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出质人和质权人如果对合同签订或专利事务不太了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办理登记时,不仅要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上文就是对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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