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管理


1998年以前,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分类一直按照贷款是否逾期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不良贷款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合称,通称“一逾两呆”。
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逾期一年含一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一年但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账贷款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归还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布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和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贷款;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又不能获得足够的保险赔偿而确实无力归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或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贷款(以上条款简称“破、死、灾、批”)。
自1998年4月21日开始试行,并于2002年在全国银行业普遍实施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又将次级、可疑、损失等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并应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不良贷款的有关指标。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还应加强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工作,严防借款人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依法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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