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


企业商标权的取得,一般来说可以有两种方式:通过使用商标取得和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目前我国对这两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基本上没有强制,注册与否采取自愿原则。
有很多企业在刚刚推出产品的时候,还没有完全考虑商标注册的事情,或者有些企业仅仅是为了完成某一项目而成立,并提供相应商品,是否长期经营可能也还没有考虑。还有一些小企业,根本就没有打算注册商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了个别商品类别之外,商标使用人可自行选择商标并进行使用,不需要到商标局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同样可以使用,但我国商标法中所说的商标权是注册意义上的商标权。因此,对于未注册商标,其权利来源显然就不是商标法,权利人也不能依商标法对其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这种权利一般只能认为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要保护需要按照民法一般原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但是,相对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绝对保护,通过其他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满足较高的条件。作为权利人来说,其需要承担过重的举证义务,否则将很难受到保护,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注册,则意味着给他人做嫁衣裳。北京亚运会之前,有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其商标为“维尔康”,由于给亚运会赞助并进行了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该商标没有注册,之后反而被另外一家企业注册了商标,最终不得不痛失商标。
未注册商标在使用时由于不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则可能会出现违反商标法中商标绝对禁止使用条件而受到查处。所以,通过使用方式取得商标权时,应当注意不要使用一些特殊标记,如国家标志、特定组织的标志、其他公用标志等。
虽然这种方式能够比较容易取得商标权,但是以这种方式使用商标的企业应当注意其中所包含的风险,不要出现上面所举例子的情形,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应当尽量对其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对于有更大抱负的企业,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不仅要在国内注册,还要根据自己产品的销售以及潜在市场,选择不同的国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不要出现类似海信公司“Hisense”商标被西门子公司抢注的案例。在有些国家,虽然并没有要求商标必须注册,但是在保护时是以注册商标为主的。国际化企业就要根据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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