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
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节省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实际上还有多种税收原则的提法,但要数上述三种影响最大。这三种税收原则理论,不仅代表和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对税收的认识,而且基本展示了税收原则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脉络。根据上述各项税收原则的内容,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新时期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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