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外汇市场的原则


关于干预外汇市场应遵循什么原则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一般说来,有四种干预外汇市场的原则可供采取管理浮动汇率制的国家选择。
第一,采取逆风行事的原则。在干预外汇市场时,货币当局很可能碰到的一个困难是,它对汇率长期趋势的了解有限,不一定比投机者、投资者、国际贸易商了解得多。采取逆风行事原则,货币当局在稳定短期汇率时,就不必了解汇率变动的长期趋势。根据该原则,当外汇市场上出现对外汇的短期过度需求时,货币当局应动用外汇储备,增加外汇供给,缓和本国货币贬值的压力。当外汇市场出现外汇的短期过度供给时,货币当局则吸收一部分外汇,增加外汇储备,缓和本国货币升值的压力。1973年以来,各国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大多遵循该原则。不过在采用该原则的过程中,有的国家很可能有意将汇率诱导至对自己有利的特定水平并将其维持下来,造成汇率的人为失衡。例如:当面临进口增加,出口下降时,有关国家可能有意维持低估了的本国货币币值的汇率,以刺激出口。
第二,规定汇率变动应达到的目标值作为货币当局干预外汇市场的参考。当达到某一目标值所需的干预规模过大时,可以对目标值进行修改,甚至放弃它。
第三,制定一客观指标(如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对某一方向的干预净额),当一国的总干预达到某一特定界限时,立即停止以逆风行事为基础或以目标值为基础的干预。该原则得到美国的支持,其他各国均反对,理由是干预受限于客观指标,很可能使干预由于投机活动功亏一篑。
第四,制定并修改各种货币的参考汇率,各国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不得使汇率偏离参考汇率的某一范围。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个由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国家所公认的干预外汇市场的正式原则。1978年正式生效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赋予了基金组织监督会员国干预汇率的责任,并规定了一些会员国干预汇率应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①会员国应避免操纵汇率阻止国际收支的调节或获取不公平的竞争利益;②外汇市场出现具有破坏性的短期汇率波动时,会员国应干预外汇市场;③会员国在干预外汇市场时应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等等。由于基金组织对这些原则没有明确的解释,更由于监督必然影响各国经济政策的自主权,基金组织的监督实际上很难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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