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采用何种形式纳税取决于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即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受子公司与分公司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地区税率差异及资金控制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缴纳方式会使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较大差异。
1.子公司的税务筹划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所以其也可作为纳税主体。如果母公司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较高,那么在税率较低的其他地区设立子公司,母子公司单独纳税就比母子公司合并纳税获得较多的税收优惠。
2.分公司的税务筹划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就不能成为纳税主体。分公司的所得必须与总公司合并一起纳税。这样就为纳税人筹划所得税提供了空间。如果总公司或分公司当年亏损,则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后可减少所得,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3.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汇总纳税办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对总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税款,应该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该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总分公司适用高低不同的所得税税率,而其分支机构计划设立在较高税率地区,汇总纳税会绝对减少公司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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