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这是因为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前者由于属于该国的居民,往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后者由于属于该国的非居民,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因此,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差别因素,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
第一,设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虽然有些需母公司担保),但设立分公司时,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由于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会影响母公司或总公司的税基。
第二,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第三,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盈亏互抵,这样子公司就可以采取加入某一集团的做法,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纳税筹划。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互相弥补,而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即便如此,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在境外设立多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税前的盈亏弥补以降低母公司或总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第四,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需要课税。如,我国对于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持有中国的B股和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在转让该股票时,其净收益免征所得税。从该角度讲,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支机构要获得一定的节税收益。
第五,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应该选择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这样在享受税收抵免的同时,还可以得到税收饶让的好处。 第六,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如果母公司希望得到来自分支机构的股息收入,最好在这方面给予优惠的东道国设立子公司。
第七,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汇回总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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