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当事人


信托计划中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
1.委托人。委托人指信托计划的委托主体,限于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受托人指信托公司。受托人代表投资者的利益,是信托资产的持有人;负责信托计划发行、持有人登记、收益分配;定期对信托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召集受益人大会,有权选定、委任或者更换投资管理人,并监督投资管理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和受益人大会决议管理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等事务。
3.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指专业性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负责代表信托公司管理所持有的资产,在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地位最为重要。它应当在受托人的指导、监督F和授权范围内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并按照受托人授权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的投资组合管理,力求最高回报。
4.受益人。受益人指信托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依法享有定期获得信托收益分配、监督信托运作情况、按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信托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受益人大会行使表决权等权力,同时承担信托相关运作风险。
5.托管人。托管人指接受信托托管的商业银行,依法持有并保管信托财产、获取信托托管费、监督信托的投资运作、监督投资管理人等权利,同时负有遵守信托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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