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


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目标、投资原则以及投资决策依据三个部分。
1.投资目标
中国境内的高科技、高成长、能够进人地方性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份退出、1~2年内可以申请公开发行上市的拟上市企业股权(以下简称Pre—IPO投资)。
2.投资原则
(1)按照组合投资方式实施运作,在信托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条件下,单个投资项目占信托计划总规模的份额不超过四分之一,持有单个投资项目的股份比例不超过20%。为分散投资风险,投资组合应由不低于5个以上Pre—IPO项目组成。
(2)投资定价不高于5倍PE值,拟上市企业投资后最近两年平均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最近五年平均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3.投资决策依据
(1)在法规许可和《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投资原则、投资决策管理程序、风险控制管理程序等主要投资管理事项权限范围内,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化投资管理原则,遵循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程序,按照投资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行作出信托资产运营计划和投资决策。
(2)对法规许可,但超过《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权限的信托资产运营计划,投资管理人必须根据市场化投资管理原则,按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程序,研究提出信托资产投资运营议案,由受托人提请受益人大会进行表决。
(3)投资决策管理程序。贯彻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客观记录并考核投资经理工作绩效及其项目投资价值研判能力,提高优质项目承揽能力和投资决策效率,明确项目投资决策流程。
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分为七个阶段:项目初选、项目初评、立项审核、尽职调查及审计、投资审核、投资决策和投资实施。
投资管理人设立产权代表人制度,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定期向受托人和受益人报告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和随时报告重大事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投资管理人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制度,向受托人汇报、请示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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