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方专项债?
地方政府债券可分为一般债券(对应项目没有收益)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有一定收益)。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弥补一般公共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地方债券,可缓解地方政府临时资金紧张,因此一般债券的偿还以地区财政收入作担保;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因此专项债券的偿还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对应的项目收入作担保。
具体来看,回顾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历史(图1),1995年-2009年,《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进入了“代发代还”阶段,即经由全国人大批准后,财政部可为地方政府代理发行地方债券,并由中央代地方还本付息,这一模式一直持续到2014年。
2014年底,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对存量政府性债务进行清理甄别,上报后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将存量政府性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1],一般债务对应项目没有收益,预计由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债,专项债务对应项目有一定收益,预计由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债。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值得说明的是,2009-2014年由中央代发代还的地方政府债券,按性质划分隶属于一般债务。
2015年开始,省级地方政府具备了自主举债权限,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根据性质划分,地方政府债券分为地方一般债券、地方专项债券;根据用途划分,地方政府债券分为地方新增债券、地方置换债券或再融资债券(图2)。其中,再融资债券于2018年4月首次出现,用于偿还部分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即用于偿还债券形式的地方政府债务,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债券形式的地方政府债务能够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进行“展期”;再融资债券与置换债券不同,后者只能用于置换非债券形式的地方政府债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财政部每月公布的地方债发行数据,同时包含了新增债与置换债两类债券。
对于一般债与专项债的偿还资金来源,一般债务本息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偿还,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专项债务也是如此,本息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并且,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若执行中某专项债务所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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