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合法的应用条件
虽然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都是处理合并业务的会计方法,但就某一项合并业务而言,这两种方法是相互排斥的,不可以任意选用。由于权益结合法对企业会计报表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对企业使用权益结合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不同时符合条件的只能采用购买法。
1、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这一类条件,可用来确保权益结合型企业合并真正是以前普通股股东权益彼此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这类条件包括以下两个:
(1)在开始实施合并计划前的两年内每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自主经营,不是另一公司的子公司或分部。
(2)参与合并的每一个企业独立于其他企业。
2、合并所有者权益的方式,这一类条件可满足权益结合法的要求,即在实质和形式上均发生了交换股权,合并现有有投票表决权普通股权益的业务。它包括七个条件:
(1)合并是在单一的交易中完成的,或者是在开始实施计划后的一个内依照特定的计划完成的。
(2)在合并计划完成日,一家公司只提供并发行其权利与发行在外的有投票表决权的多数普通股相等的普通股,以换取另一家公司几乎全部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权益。
(3)在开始实施合并计划前两年内,或从开始企业合并日起至合并完成日,在计议实施合并时没有一家参与合并的公司改变其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权益;计议实施合并时的变化包括向股东分派股利、增发股票、交换股票和赎回股票。
(4)从企业合并开始日起至合并完成日,参与合并的每一个企业只为企业合并以外的目的取得其自己的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而且取得的只是政党数量的这类普通股。
(5)在某一参与合并的企业中,某一普通股股东的权益与其他普通股股东的权益的比率,在交换普通股完成合并业务之后仍然保持不变。
(6)在完成合并以后的企业,所有的普通股股东仍能行使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不会被剥夺行使这些权利,也不受限制。
(7)在计划完成日,与合并业务有关的所有问题已经解决,而且在与股票发生或其他代价有关的计划中,已不存在悬而未决的条款。
3、不存在有计划的交易。这些条件所禁止的有计划交易指与合并全部现有普通股权益不一致的交易。这些条件包括:
(1)合并后的企业并不直接或间接赎回或取得为实施合并而发行的全部或部分普通股。
(2)合并后的企业并不受要为参与合并企业的前投东提供惠益的其他财务协议的约束,如由合并时所发行的普通股提供的贷款担保,这种担保事实上会取消普通的交换。
(3)除了以前单独的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鼾资产、清理重复的设备或多余的生产能力以外,合并后的企业并不准备或计划在合并后两个内处置参与合并企业的相当部分发资产。
同时满足会计原则委员会上述12条的企业合并,不论其合并的法律形式如何,均可按权益结合法处理。
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第23号指出,企业合并按权益结合处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企业合并产生于向所有股份的持有者和全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的持有者出价,而这些股份并不已为出价公司(Offeror)所持有。
(2)在出价之后,出价公司取得了所有各种股份(每种分别计算)不足20%,持有有被出价公司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不足20%。
(3)为取得权益性资本所给予的全部代价(包括给予已经持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的至少90%,要以权益性资本支付;为取得有投票表决权的非权益性资本所给予的全部代价(包括给予已经持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的至少90%,要以权益性资本和/或有投票表决权的非权益性资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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