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市新规介绍


此前,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版,自发布日起施行。那么此次强制退市新规有哪些亮点需要大家注意的呢?
在原来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交易所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所认为,这4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客观、细化,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上交所认为,证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欺诈发行主要是立足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申请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应条文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欺诈发行罪。其立法逻辑在于欺诈发行的公司,自始获取上市地位时即存在瑕疵。将其清出市场能够维护整个市场诚实信用的基础,也有利于从严规范资本市场入口;
对于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规范逻辑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间是否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出现这类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已严重背离了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向投资者提供关键的定价信息和投资决策参考,扭曲了市场正常定价机制和淘汰机制。无论是从其自身财务状况,还是信息披露的合规水平来看,均不适宜继续留在沪市主板市场,应当依据上市规则予以退市。如其通过财务造假维持上市地位,则扰乱了信息披露秩序,破坏了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需要从严监管,将其退市。
深交所表示,区分IPO造假、重组上市造假、年度报告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情形,明确具体实施标准,提高相关标准的可操作性,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
新增社会公共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行
退市新规的一个关键新增点就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
具体规则方面,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
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上交所认为,出现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表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价值取向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严重背离,如果在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等领域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表明公司生产经营的价值取向出现严重偏差,实难担负公众公司应有的职责和使命。
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更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为资本市场立法和监管的价值本位所不容,上市公司如果在涉及社会公众安全的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其在利用资本市场之便,行危害社会之实,严重违背了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应当严肃处置,并将其清出市场。
上市公司存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行为,往往会被剥夺生产经营的资格许可,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客观上不应也无法再维持其上市地位。
深交所指出,将上市公司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退市情形,有利于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上市公司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维护国家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等方面作出表率。同时提高风险意识,更广泛保护投资者权益。退市制度的社会功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优化完善退市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涉及“五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投资行为,将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有利于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将保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
重大违法退市公司需5年后重新上市
退市改革方案对重新上市条件也作了修改。对于在市场入口即违法的欺诈发行公司,违法行为恶性较大、反响强烈,新规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重新上市。
同时,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以传递从严实施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避免退市过程出现不必要的反复,引发市场投机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