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章程?


下面给大家分享,什么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章程?
(2003年8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实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经营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经营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行为,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缩写为SHFE 。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经营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经营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经营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经营管理办法》规范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经营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提给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危机经营管理制度,控制市场危机;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范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交易所终止:
(一)章程规范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实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范,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实行期货交易行为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分为期货经纪企业会员和非期货经纪企业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范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经营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经营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经纪企业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范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内实行规范品种的期货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给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范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交易所章程规范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范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经营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规范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须按交易所有关规范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范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范。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范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经营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范。
第四章 会 员 大 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危机准备金使用状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状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范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危机准备金的使用和经营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状况;
(十五)监督交易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状况;
(十六)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物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交易所章程规范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6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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