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是什么
来源:金融知识
2020-11-27
临时股东大会,简称特别股东大会,指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在相邻两次定期股东大会之间为解决公司面临的紧急问题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应股东要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监事会可以提议每年定期召开三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是什么?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集体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2.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所有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根据中国的会计制度,财政年度一般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结束。因此,年度股东大会一般在每年6月3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是比较常见,应对需要表决的一些事情。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何事项均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讨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董事会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这是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所要求的。当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
只有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事项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即临时股东大会不得提出临时提案。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可以另行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具体会议时间由公司自行确定或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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