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权的执行、商品期货交割、相关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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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品期货合约流动性远高于现货以及期货价格的公允性这两个特性,商品期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商品期货合约。在期货和期权组合策略中,交易所通常根据头寸内在对冲性质收取较低合理的保证金。一般来说,在执行商品期权之后,买卖双方都将得到商品期货的相应头寸,此时,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能够与其现货部位形成风险对冲机制,相机选择平仓或交割方式,对期货头寸进行履约了结。期权、期货和现货之间通过行权和交割,三者价格发生联动,不易被市场操纵。 商品期权的标的物多为商品期货,持有商品期货进入交割月时会面临上述交割风险,因此商品期权的执行一般采用美式执行,既使商品期权、期货价格不易操控,也使买方有所准备并以充裕的时间筹措货款。商品期权面临的风险在于:第一,买方在有行权意向时需提前冻结相应期货头寸的保证金,卖方的期权或期权期货组合的保证金能够覆盖其当日亏损。第二,买方在行权之后买入期货合约的交割风险,以及卖方被动执行期权之后获得相应期货头寸的交易、交割风险与标的商品期货的交易和交割风险一致。
商品期货因采用实物交割模式,其风险管理较为复杂。第一,在交割前,需确定卖方拥有足量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与之空头合约相匹配,从而保证卖方有意向售出和收回货款的物质基础,同时对于买方需保证拥有足量的资金行使买入仓单的权利。第二,现货买卖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多方流转,在期货的交割中也应提前确认买卖双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买卖相关商品的增值税发票。第三,与现货类似,仓单品质由于品牌、产地、仓储时间等因素的不同而具有差异性,而依据期货交易所对于交割配对原则的规定,买方可能买入非意向中的仓单,在交割风险管理中,需要提前了解买方客户交割意向,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交割制度,向交割客户揭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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