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贷款政策


再贷款,即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就可以达到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的目的。下文就是对再贷款政策的简单说明。
改革以来我国的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与信贷规模管理配套使用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按再贷款期限长短不同,我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可分为三种类型: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日拆性贷款。为了提高再贷款政策的灵活性、有效性,近年来。中央银行已把再贷款的重点放在季节性和日拆性贷款上。因为季节性和日拆性贷款期限短,有利于中央银行根据经济状况进行及时的调节。再贷款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80年代末期在资产总额中占75%左右,90年代后再贷款规模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占较大比重,到了1999年再贷款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也约为43.49%,相比美国的情况,再贷款额仅占美国中央银行资产总额的1%左右。巨额再贷款保证了信贷计划的实施,是我国货币直接调控的一大特色,但同时也是货币失控的原因之一。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货币供应调控手段要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货币政策工具也面临着重大的更新,再贷款政策的作用会逐渐弱化。
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率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率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这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重大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将从过去依靠贷款规模指令性计划控制,转变为指导性计划引导,并以指导性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
这一信贷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也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再贷款政策工具进行调整,并且在后来的几年中再贷款的功能确实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再贷款规模在逐步缩小,对货币调控的能力下降。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货币银行的贷款规模为15373.9亿元,到了2004年下降到了9376.35亿元。如果从相对比重看,下降的更明显,1999年再贷款规模占中国人民银行总资产的规模为43.49%,2004年中该比重下降为11.92%。需要指出的是,在再贷款总体规模下降的情况下,中央银行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大幅增加再贷款,发挥它们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998年到2001年,人民银行对这类金融机构的再贷款逐年增加,累计增加了800多亿元;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也是逐年增加,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增加了333亿、200亿、260亿的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3月25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不涉及企业和居民个人。再贷款浮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期限在1年以内、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以 20天以内再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2.7%,加点浮息后为3.33%。再贴现利率在现行再贴现基准利率2.97%的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24%。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浮息分三年逐步到位,且到位后加点幅度减半执行。
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利率形成机制,逐步提高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能力;有利于理顺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提高再贷款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再贷款利率制度逐步过渡到国际通行做法。
上文就是对再贷款政策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后续还会为大家送上更多的小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