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的间接投资


与个人名义间接投资方式相似,如果本国允许采用递延税款的方法,那么以公司名义的间接投资方式可能长期将利润留在避税国公司,不汇回本国,从而逃避税收。
对于投资中国的外国公司,香港常常是避税国控股公司的首选。在1996年末,有820个跨国公司宣称香港是其亚太区总部。香港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区,因为它采取的是“地域原则”,即只对香港来源的收入征税。如果收入来自香港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则完全免税。同时,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和预提税(但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预提税)。
如果母国税法采取分国抵免的方法,则在避税国成立一个控股公司有利于将来源于几个非居住国的所得相加后抵免,可以把在某一高税非居住国已缴纳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去抵减在另一低税率非居住国的不足限额部分,从而可以使抵免限额得到充分利用。一般来说,中国公司的税率较低,所以可采用这种方法,降低其他高税国公司的税负。有时,这种投资方式也能采取“资本弱化”的方法,但由于公司间借贷的限制比较多,一般很难运用。
对于澳大利亚、英国、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与我国有税收饶让协议的国家,应当直接投资,而不应以国际避税地为基地进行间接投资。因为根据新加坡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第24条规定,新加坡厂商在中国投资,享受税收饶让规定。但如果将股息汇到新加坡以后,再由新加坡公司汇回母公司,则对我国的税收优惠额不得再抵免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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