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如何编制的


编制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需要做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确定编制指数的商品,选择代表规格品。
第二、采集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包括基期价格和报告期价格)。
第三、确定编制指数的权数。
第四、汇总计算物价指数。
首先,要确定编制指数的商品。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价格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必须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必报商品和服务项目目录填报,同时为反映地区消费的特点,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一些调查品种。以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例,全国统一规定的必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共计325种,还可根据本市居民消费的实际情况,在征求了有关专业部门意见基础上,增加若干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这些商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迅、娱乐教育和文化用品、居住、服务项目等八大类和43个小类。
由于确定的调查商品是一个商品集合,而且规格、等级、产地、牌号各异,在编制物价指数过程中不可能把所有的商品价格都采集到,必须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在众多的规格等级牌号中,选出在本市最有代表性的代表品,以此代表该商品集团的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同时,对规格等级比较复杂的商品还要选择1—2种与代表规格品质量相近似的规格品进行调查,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补充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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